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新修改的《會計法》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行政審批,修改了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條款。重慶立信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會計法》關于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行政審批的要求,財政部近日起草了《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并將其中與新《會計法》有關規定及現行會計規章的表述明顯不一致的內容一并進行修改。
那么,《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對哪些條款進行了修改?行業當前的現狀如何?存在哪些問題?業界人士對《管理辦法》修改及行業的發展有何建議?《財會信報》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內容 貫徹落實《會計法》擬作小幅修改
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2005年對其修訂后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明確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條件、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要求和程序、代理記賬業務委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要求。
2015年6月,財政部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修改后形成《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2015年9月,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集中研究討論《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對修訂草案予以完善,報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16年2月17日正式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放寬了市場準入門檻,簡化資格申請要求。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分支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向其審批機關辦理備案即可,其新設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管理辦法》建立了信用約束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后,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求審批機關在批準代理記賬資格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示;代理記賬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也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管理辦法》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加強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強化了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后續監管,加大了對無證經營、違規經營的處罰力度。對于無證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于違規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管理辦法》加強了行業自我約束,發揮行業組織作用。規定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本次修改對代理記賬機構資質申請的要求,從申請方的規模、主管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從業人員構成、人員“專業能力”條件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調整,充分體現了“放管服”的行政新理念。同時,提出了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相關資格和基本條件的要求,從制度上引導、督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繼續教育義務、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最終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為貫徹落實新《會計法》關于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行政審批的有關要求,財政部本次擬對《管理辦法》中涉及會計從業資格以及與新《會計法》、近年出臺的會計規章中不一致的條款進行修改。
《征求意見稿》將《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二)具備專業能力的職業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為專職從業人員,并且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備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或者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成績合格;(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新增一條“本辦法所稱‘具備專業能力’,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學歷(或學位)證書;(二)取得初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三)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科目成績合格;(四)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本辦法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家代理記賬機構開展業務,且與該代理記賬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社會保險繳納關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的人員。”將第五條作如下修改作為第六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專職從業人員具備專業能力的證明,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取得的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書等證明;(三)專職從業人員與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本機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專職從業人員為退休人員的,提供與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退休證明復印件。(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慧算賬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盧毅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談到,隨著上位法———新《會計法》的實施,刪除關于從事會計工作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對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違法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或者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等作出規定,是必然之舉。
現狀 行業亂象叢生低價競爭激烈
據記者了解,2017年,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并領取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共8111家,完成2016年度代理記賬業務年度備案的代理記賬機構共18014家,完成舊版證書換發新版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共12241家。
盧毅表示,當前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各地新設立的企業數量不斷攀升,相關問題也隨之而來。為了節約成本和人員開支,新設企業自然需要代理記賬和財稅相關的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財稅外包成為了必然趨勢,代理記賬機構勢必增多。
盧毅告訴記者,目前,代理記賬行業有點混亂,從個人代賬到家庭式作坊,再到企業型代賬,各種形式都有。競爭激烈導致行業亂象叢生,不少機構出現價格不透明、不按記賬規則做事,偷工減料、壓縮時間、降低成本及服務水準下降等問題。魚龍混雜的市場狀況,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選擇代理記賬服務的難度。
“目前代理記賬行業競爭激烈,大家都在拼價格且人工成本高,導致行業的整體利潤率都不高。”大賬房創始人闞振芳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指出,10多年來,代賬行業的服務價格基本沒變,而物價和人工都已經上漲不少,大部分代賬機構前景堪憂。
他還介紹,目前代賬機構的業務服務范圍還是以區域性為主,跨區域進行代賬服務的機構整體看做得都不太成功。
知名財稅審專家、資深注冊會計師劉志耕指出,代理記賬行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個別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盡管我國代理記賬機構的門檻不高,但還是有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設立的條件。根據現行要求,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往往是借用有資格人員的證書掛名后成立代理記賬機構。一部分選聘的代理記賬人員為剛畢業的大學生,甚至有很多是實習生。
其次,游離于監管之外的代理記賬群體依然存在。我國目前還有大量未辦理營業執照和代理記賬許可證的不合規群體(包括個人),游離于工商和財政部門的監管之外,與客戶為“你情我愿”的利益關系,而且從業者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也不能保證代賬質量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
第四,對代理記賬機構及代理業務的監管薄弱。財政部門往往因人力不足而無暇顧及,不但使得對代理記賬機構缺乏必要的日常管理,更是缺乏應有的監督,也似乎很少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還有一些代理記賬機構隱匿代理收入偷逃稅款。
第五,代理記賬機構水平差異很大,質量參差不齊。盡管我國代理記賬機構的規模都不大,但各代理記賬機構規模大小差異卻很大,而且能真正規范提供財、會、稅、審全方位代理服務的很少,有的僅是一人私下代理,甚至一人代理十幾戶。
第六,代理記賬機構代理過程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在代理記賬的委托和受托雙方的法律關系中,作為受托人的代理記賬機構究竟是何種法律地位?該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明確,且眾說紛紜,影響了行業的發展。
第七,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較為混亂。很多代理記賬機構往往都是家庭作坊,不僅規模小,而且內部管理和業務規范的制度不健全,往往僅是以老板的口頭吩咐作為制度和要求。即使有所謂的內部管理和業務規范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就是形式主義。
第八,代理記賬的質量很不樂觀。很多代理機構往往僅是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記賬,企業提供什么就記什么、提供多少就記多少,對企業提供的各類資料是否規范、完整、真實,是否符合實際經營情況通常不予過問。甚至明知企業弄虛作假、偷逃稅款也視而不見,更有甚者幫助企業出謀劃策。這些問題使得代理記賬機構潛伏著很大的執業風險。
第九,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混亂,壓價競爭嚴重。在收費問題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不僅差異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往往通過低價惡意競爭,這迫使很多代理記賬機構只能以效率求效益,一味追求代理數量,顧不上代理質量,這更是加大了執業風險。
建議 《管理辦法》應與信息化發展相適應
闞振芳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認為,《管理辦法》為行業提供了一份指導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在進行代賬服務時,憑證的管理、檔案的管理、系統的傳遞都必須符合規范。他同時表示,以他多年的從業經歷看,《管理辦法》對行業的發展并沒有產生束縛,而是給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市場環境。
《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闞振芳表示,分支機構不需要辦理代賬證書,對于代賬機構來說,少了一道繁瑣的程序,非常方便,尤其對于跨區域及全國性的代賬機構。若是在每個服務地區都還要進行代賬證書的申請,費時費力、增加成本。
盧毅同樣表示,《管理辦法》中,企業型代賬機構總部與地方分支機構可共享代理記賬資質的規定,充分印證了以區域服務中心為發展核心的可行性,避免了地區政策不同造成的服務割裂;也意味著財政等相關部門對互聯網+財稅市場的認可,并逐步調整相關政策、適應行業的變化進行扶持。
盧毅指出,《管理辦法》對代賬機構的申請資質不再有場地限制,減少了需遞交的資料數量,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門檻降低了,加之會計從業資格認證的取消,降低了企業選擇服務機構鑒別的標準。但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代賬機構在規模、誠信、安全、服務等方面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
闞振芳指出,總體看來,此次《征求意見稿》修改的幅度較小,在“互聯網+”及信息化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顯得不夠與時俱進,沒有融入新的內容、新的管理方法,《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行業的發展。如現在的電子發票已經推廣普及,一旦接入電子發票報銷,是否還有必要進行憑證的打印、裝訂等工作,最好能在《管理辦法》中有所明確。
闞振芳建議,鑒于當前信息化程度發展迅速,互聯網財稅、電子發票、電子憑證、電子檔案的普及,可以考慮對《管理辦法》作相對較大的改動,給行業一個前瞻性的指導和規范。如可以規定類似“代賬行業在憑證不可篡改的條件下可以電子化憑證、電子檔案代替紙質憑證”等內容或條款。
劉志耕則從行業發展的角度提出了五點建議。一是國家應該盡快對代理記賬行業研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及執業規范,確保代理記賬行業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二是財政部門應該加強對代理記賬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規范代理記賬行業的執業行為,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執業質量的穩步提高和健康發展。同時,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嚴肅檢查并處理處罰一批幫助委托企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并偷逃國家稅款的代理記賬機構,以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規范發展。
三是代理記賬行業自身須嚴格自律。各代理機構必須加強自身機構建設、人才建設及軟硬件建設,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努力提升執業水平和執業質量,加強質量控制,防范執業風險。各代理機構要知道,機構建設是基礎、人才建設是關鍵、軟硬件建設是抓手、風險防范是保障。同時,行業組織要努力維護行業機構的合法權益,抓好行業內的團結協作,自覺抵制惡意壓價競爭、違法違規行為。
四是誠信為本、操守為重。誠信是代理記賬行業的立身之本,是最重要、最關鍵的行業特征。作為中介機構,不僅應該堅持誠信執業理念、堅持執業操守,更要知道以信聚友、以信聚財、以信謀事的基本道理,這是創業立業,發展壯大的必經之路。
五是代理記賬機構要從以往的價格競爭為主轉向以服務競爭為主,要以服務質量、服務水平、服務能力、服務范圍的高低和大小取勝,要努力創造自己的品牌、創造百年老店。
盧毅表示,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肯定會面臨洗牌。代理記賬這個行業的“改造”,可通過增強服務效能、提高服務質量、深化“放管服”改革來推動行業模式轉變,贏得客戶的滿意。
闞振芳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認為代理記賬行業正處于洗牌階段,三五年內肯定會集中,能夠存活下來的代賬機構可能只有目前的10%左右。重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